不限

中酒心情,拆綿時節,瞢騰剛送春歸。
一畝池塘,綠蔭濃觸簾衣。
柳花攪亂晴暉。
更畫梁、玉翦交飛。
販茶船重,挑筍人忙,山市成圍。
驀然卻想,三十年前,銅駝恨積,金谷人稀。
劃殘竹粉,舊愁寫向闌西。
惆悵移時。
鎮無聊、掐損薔薇。
許誰知?
細柳新蒲,都付鵑啼。
紅毛國,舊許與中國相貿易,邊帥見其眾,不許登岸。紅毛人固請賜一氈地足矣。帥思一氈所容無幾,許之。其人置氈岸上,但容二人,拉之容四五人。且拉且登,頃刻氈大畝許,已登百人矣。短刃并發,出于不意,被掠數里而去。
兩牧童入山至狼穴,穴中有小狼二。謀分捉之,各登一樹,相去數十步。少傾,大狼至,入穴失子,意甚倉皇。童于樹上扭小狼蹄、耳,故令嗥。大狼聞聲仰視,怒奔樹下,且號且抓。其一童嗥又在彼樹致小狼鳴急。狼聞聲四顧,始望見之;乃舍此趨彼,號抓如前狀。前樹又鳴,又轉奔之。口無停聲,足無停趾,數十往復,奔漸遲,聲漸弱;既而奄奄僵臥,久之不動。童下視之,氣已絕矣。
泰山之陽,汶水西流;其陰,濟水東流。陽谷皆入汶,陰谷皆入濟。當其南北分者,古長城也。最高日觀峰,在長城南十五里。
余以乾隆三十九年十二月,自京師乘風雪,歷齊河、長清,穿泰山西北谷,越長城之限,至于泰安。是月丁未,與知府朱孝純子潁由南麓登。四十五里,道皆砌石為磴,其級七千有余。
泰山正南面有三谷。中谷繞泰安城下,酈道元所謂環水也。余始循以入,道少半,越中嶺,復循西谷,遂至其巔。古時登山,循東谷入,道有天門。東谷者,古謂之天門溪水,余所不至也。今所經中嶺及山巔崖限當道者,世皆謂之天門云。道中迷霧冰滑,磴幾不可登。及既上,蒼山負雪,明燭天南;望晚日照城郭,汶水、徂徠如畫,而半山居霧若帶然。
戊申晦,五鼓,與子穎坐日觀亭,待日出。大風揚積雪擊面。亭東自足下皆云漫。稍見云中白若摴蒱數十立者,山也。極天云一線異色,須臾成五彩。日上,正赤如丹,下有紅光,動搖承之。或曰,此東海也。回視日觀以西峰,或得日,或否,絳皓駁色,而皆若僂。
亭西有岱祠,又有碧霞元君祠;皇帝行宮在碧霞元君祠東。是日,觀道中石刻,自唐顯慶以來,其遠古刻盡漫失。僻不當道者,皆不及往。
山多石,少土;石蒼黑色,多平方,少圜。少雜樹,多松,生石罅,皆平頂。冰雪,無瀑水,無鳥獸音跡。至日觀數里內無樹,而雪與人膝齊。
桐城姚鼐記。
康熙七年六月十七日戌刻,地大震。余適客稷下,方與表兄李篤之對燭飲。忽聞有聲如雷,自東南來,向西北去。眾駭異,不解其故。俄而幾案擺簸,酒杯傾覆;屋梁椽柱,錯折有聲。相顧失色。久之,方知地震,各疾趨出。見樓閣房舍,仆而復起;墻傾屋塌之聲,與兒啼女號,喧如鼎沸。
人眩暈不能立,坐地上,隨地轉側。河水傾潑丈余,雞鳴犬吠滿城中。逾一時許,始稍定。視街上,則男女裸聚,競相告語,并忘其未衣也。后聞某處井傾仄,不可汲;某家樓臺南北易向;棲霞山裂;沂水陷穴,廣數畝。此真非常之奇變也。
天下事有難易乎?為之,則難者亦易矣;不為,則易者亦難矣。人之為學有難易乎?學之,則難者亦易矣;不學,則易者亦難矣。
吾資之昏,不逮人也,吾材之庸,不逮人也;旦旦而學之,久而不怠焉,迄乎成,而亦不知其昏與庸也。吾資之聰,倍人也,吾材之敏,倍人也;屏棄而不用,其與昏與庸無以異也。圣人之道,卒于魯也傳之。然則昏庸聰敏之用,豈有常哉?
蜀之鄙有二僧:其一貧,其一富。貧者語于富者曰:“吾欲之南海,何如?”富者曰:“子何恃而往?”曰:“吾一瓶一缽足矣。”富者曰:“吾數年來欲買舟而下,猶未能也。子何恃而往!”越明年,貧者自南海還,以告富者,富者有慚色。
西蜀之去南海,不知幾千里也,僧富者不能至而貧者至焉。人之立志,顧不如蜀鄙之僧哉?是故聰與敏,可恃而不可恃也;自恃其聰與敏而不學者,自敗者也。昏與庸,可限而不可限也;不自限其昏與庸,而力學不倦者,自力者也。
奐山山市,邑八景之一也,然數年恒不一見。孫公子禹年與同人飲樓上,忽見山頭有孤塔聳起,高插青冥,相顧驚疑,念近中無此禪院。無何,見宮殿數十所,碧瓦飛甍,始悟為山市。未幾,高垣睥睨,連亙六七里,居然城郭矣。中有樓若者,堂若者,坊若者,歷歷在目,以億萬計。忽大風起,塵氣莽莽然,城市依稀而已。既而風定天清,一切烏有,惟危樓一座,直接霄漢。樓五架,窗扉皆洞開;一行有五點明處,樓外天也。
層層指數,樓愈高,則明漸少。數至八層,裁如星點。又其上,則黯然縹緲,不可計其層次矣。而樓上人往來屑屑,或憑或立,不一狀。逾時,樓漸低,可見其頂;又漸如常樓;又漸如高舍;倏忽如拳如豆,遂不可見。
又聞有早行者,見山上人煙市肆,與世無別,故又名“鬼市”云。
其一
有屠人貨肉歸,日已暮,欻一狼來,瞰擔上肉,似甚垂涎,隨尾行數里。屠懼,示之以刃,少卻;及走,又從之。屠無計,思狼所欲者肉,不如姑懸諸樹而早取之。遂鉤肉,翹足掛樹間,示以空擔。狼乃止。屠歸。昧爽,往取肉,遙望樹上懸巨物,似人縊死狀。大駭,逡巡近視之,則死狼也。仰首細審,見狼口中含肉,鉤刺狼腭,如魚吞餌。時狼皮價昂,直十余金,屠小裕焉。緣木求魚,狼則罹之,是可笑也。
其二
一屠晚歸,擔中肉盡,止有剩骨。途中兩狼,綴行甚遠。
屠懼,投以骨。一狼得骨止,一狼仍從。復投之,后狼止而前狼又至。骨已盡矣,而兩狼之并驅如故。
屠大窘,恐前后受其敵。顧野有麥場,場主積薪其中,苫蔽成丘。屠乃奔倚其下,弛擔持刀。狼不敢前,眈眈相向。
少時,一狼徑去,其一犬坐于前。久之,目似瞑,意暇甚。屠暴起,以刀劈狼首,又數刀斃之。方欲行,轉視積薪后,一狼洞其中,意將隧入以攻其后也。身已半入,止露尻尾。屠自后斷其股,亦斃之。乃悟前狼假寐,蓋以誘敵。
狼亦黠矣,而頃刻兩斃,禽獸之變詐幾何哉?止增笑耳。
其三
一屠暮行,為狼所逼。道旁有夜耕所遺行室,奔入伏焉。狼自苫中探爪入。屠急捉之,令不可去。但思無計可以死之。惟有小刀不盈寸,遂割破狼爪下皮,以吹豕之法吹之。極力吹移時,覺狼不甚動,方縛以帶。出視,則狼脹如牛,股直不能屈,口張不得合。遂負之以歸。
非屠,烏能作此謀也!
三事皆出于屠;則屠人之殘爆,殺狼亦可用也。